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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12〕178号),结合定西市林业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市林草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林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有关林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本局制发的非涉密文件。
  (三)局领导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四)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全市林草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计划、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
  (六)林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林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八)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全市生态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非涉密的重大督办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通过定西林草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号:定西林草)、报纸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定西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市林草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3号市林草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43000。
  联系电话:0932—8212324(传真)。
  电子邮箱:dxslyjbgs@163.com。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定西市林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定西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http://ly.dingxi.gov.cn/)上下载。具体申请手续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按照答复相关文本规范,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5.费用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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